期货居间人就是给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就是中间人。
期货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合作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期货公司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五)期货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